(2016)川18行终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国清诉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强制、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清,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川18行终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清,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委托代理人郭一卒,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和记英,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肖洪春,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永生,系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车忠虎,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杨冬生,职务厅长。委托代理人潘美君,系该单位职员。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清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安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雅安市国土局)土地行政强制、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四川省国土厅)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不服(2015)雨城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认定,国务院于2013年7月6日发布《芦山地震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国发〔2013〕26号),四川省发改委根据该规划将雅安市名山区永兴片区主干道路网建设列入灾后重建的建设项目中。2013年7月1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指出:“……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推进,包括与本案相关联的土地征收事宜,雅安市人民政府作出并公示了《征收土地公告》,雅安市国土局作出并公示了《关于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灾后重建基础设施等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李国清所在的集体组织与土地征收工作组织就土地的征收事宜达成了协议。李国清领取了与征地相关的社保金。李国清对征地的部分事项存有异议,拒不交出土地。雅安市国土局认为李国清的土地位于灾后重建项目中,其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已经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进程,遂于2015年2月5日作出雅国土交〔2015〕第2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限李国清2015年2月12日前将其位于雅安市名山区永兴镇江落村5组的房屋自行搬迁,交出土地。李国清不服该决定,向四川省国土厅申请行政复议。四川省国土厅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川国土资复〔2015〕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雅安市国土局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一审认为,国务院制定的上述规范性文件,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本案中,李国清所处地域属于上述文件涵盖区域,应当按照上述文件精神规范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国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雅安市国土局责令其交出土地并无不当。四川省国土厅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经审理后维持了雅安市国土局的决定,合法有据,予以确认。李国清要求撤销雅安市国土局、四川省国土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国清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李国清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对其土地性质认识有误,其土地应为宅基地,而非农用地;二、上诉人的土地属于宅基地,国发〔2013〕28号文件中“边建边报”的规定不适用于上诉人;三、雅安市国土局征收上诉人土地的程序违法;四、安置补偿协议书属于无效协议,不对上诉人发生法律效力。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行初第39号行政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被上诉人雅安市国土局、四川省国土厅答辩称,本案土地性质无论是农用地还是宅基地均不影响本案土地的征收。“边建设边报批”的规定适用的是两类情形即“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本案涉及的土地征收,当然应当适用该规定。在本案土地征收过程中,雅安市国土局依法履行了相关职责。因此,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主要焦点在于:一是雅安市国土局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四川省国土厅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关于雅安市国土局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雅安市国土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李国清限期交出土地,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务院相关政策精神。本案征收中所涉及的土地,适用国务院相关政策精神。本案所涉及的安置协议已经签订,并已履行,该安置协议是否有效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因此,李国清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关于四川省国土厅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和法律适用问题。四川省国土厅于2015年4月24日收到李国清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后于同年6月1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李国清,符合行政复议相关程序,其法律适用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情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李国清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国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强审 判 员 秦华代理审判员 周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