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4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罗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凯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04刑初127号公诉机关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凯,货车司机,户籍地为湖南省浏阳市,现租住于株洲市石峰区株冶生活区二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6月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宇,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株石检公诉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凯犯强奸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敬军、刘定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6年9月29日、10月26日两次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京艳担任记录。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凯及其辩护人李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凯与受害人彭某(15岁)系继父女关系。2016年5月2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罗凯走进被害人彭某的房间,询问其早餐事宜。被告人罗凯在看到躺在床上睡觉把大腿露在被子外面下身只穿着一条内裤的受害人彭某时,产生了性冲动。因被告人罗凯知晓受害人彭某有些肚子痛,便借口问彭某是否仍肚子疼并用手摸彭某的肚子,被害人彭某因见过被告人罗凯发脾气的样子,觉得很可怕,由于害怕和紧张受害人没有说话和反抗。被告人罗凯接着又躺到床上,用手摸受害人的胸部和下体,被害人用手拦开。接着被告人罗凯用手将受害人彭某屁股抬起,用力将彭某内裤脱掉,然后趴到彭某身上,用手将彭某双腿分开,强行与受害人彭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发后,被告人罗凯出车跑运输去了,受害人彭某即刻打电话给其母亲罗某乙,告知其被强奸一事,当日受害人彭某即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现场卫生纸精斑、床单上精斑、受害人彭某内裤精斑及阴道拭子与被告人罗凯血样的STR基因座分型一致。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对案笔录、破案经过、QQ聊天记录、病历资料、户籍证明;证人罗某甲的证言;受害人彭某的陈述;被告人罗凯的供述与辩解;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受害人彭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罗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李宇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凯犯强奸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系偶犯且没有使用暴力,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凯与受害人彭某(15岁)系继父女关系。2016年5月2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罗凯走进被害人彭某的房间,询问其早餐事宜。被告人罗凯在看到躺在床上睡觉把大腿露在被子外面下身只穿着一条内裤的受害人彭某时,产生了性冲动。因被告人罗凯知晓受害人彭某有些肚子痛,便借口问彭某是否仍肚子疼并用手摸彭某的肚子,被害人彭某因见过被告人罗凯发脾气的样子,觉得很可怕,由于害怕和紧张受害人没有说话和反抗。被告人罗凯接着又躺到床上,用手摸受害人的胸部和下体,被害人用手拦开。接着被告人罗凯用手将受害人彭某屁股抬起,用力将彭某内裤脱掉,然后趴到彭某身上,用手将彭某双腿分开,强行与受害人彭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发后,被告人罗凯出车跑运输去了,受害人彭某即刻打电话给其母亲罗某乙,告知其被强奸一事,当日受害人彭某即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现场卫生纸精斑、床单上精斑、受害人彭某内裤精斑及阴道拭子与被告人罗凯血样的STR基因座分型一致。被告人罗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对案笔录、破案经过、QQ聊天记录、病历资料、户籍证明;证人罗某甲的证言;受害人彭某的陈述;被告人罗凯的供述与辩解;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受害人彭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凯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凯强奸对象系其未成年的继女,情节较为恶劣,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凯的刑期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雷人民陪审员 王敬军人民陪审员 刘定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京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