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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24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清与徐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2409-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清,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被申请人:徐兴林,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刘清与被告徐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鲁1724民初240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徐兴林在巨野县大义镇三街村房权证号为2009-XXXX的砖混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冻结原告刘清在XXXXXX行账号XXXX30220010102XXXXXX的存款4.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清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原告刘清在XXXXXX行的存款4.8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刘清在XXXXXX行账号XXXX30220010102XXXXXX的存款4.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