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郝志华、王雪兰诉山西佰和园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山西���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晋04执142号本院在执行郝志华、王雪兰诉山西佰和园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山西佰和园食品有限公司未依法报告财产情况,同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山西佰和园食品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原利军(身份证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有错误可以向本院申请纠正。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