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2执8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赵超、蒋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赵超,蒋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2执8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赵超,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蒋方(赵超之妻),女,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超、蒋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赵超所有的轿车一辆,现因案外人黄虎战代为履行,该案申请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超所有的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海瑛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寇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