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5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丁爱方、钱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丁爱方,钱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02民初5606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住所地:湖州市红旗路***号。法定代表人:韩建红,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学育、管晓中,该分行员工。被告:丁爱方,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长兴县。被告:钱敏,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长兴县。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丁爱方、钱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丁爱方立即偿还原告50万元及相应利息2723.35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16日,此后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计);2、判令原告对被告丁爱方所有的位于湖州市长兴县雉城大自然城市花园海典苑20幢303室[产权证号分别为:房权证长字第××号,长土国用(2005)第1-2418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钱敏对丁爱方所负债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丁爱方、钱敏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两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长兴县雉城大自然城市花园海典苑20幢303室房屋为被告丁爱方自2014年12月19日至2017年12月19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主债权本金数额为84万元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长房他证字第100631**号],登记最高债权数额为84万元。2015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丁爱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5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自2015年12月24日始至2016年12月24日止;贷款年利率为7.56%,按月付息,付息日为每月的20日,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应付贷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照约定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合同还约定,被告任何一笔贷款本息发生逾期的,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当日,原告还与被告钱敏签订个人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钱敏为被告丁爱方自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12月24日签订的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主债权本金数额为50万元的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丁爱方发放贷款本金50万元。被告丁爱方取得贷款后,利息仅付至2016年6月20日,之后的利息未再支付。原告遂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丁爱方立即还款,双方纠纷成讼。截至2016年10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50万元,利息、逾期利息3152.65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爱方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3日为3152.65元,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二、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额84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丁爱方、钱敏所有的位于长兴县雉城大自然城市花园海典苑20幢303室房屋以折价或者在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中按照抵押顺序优先受偿;三、被告钱敏在最高额5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丁爱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27元,减半收取4414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诉讼费7434元,由被告丁爱方、钱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 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欢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