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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81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四川新易德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三乐生态渔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新易德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四川三乐生态渔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3123号原告:四川新易德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谭启术,执行董事、经理。委托代理人:文星,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三乐生态渔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沈懿,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波,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新易德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三乐生态渔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新易德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易德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新易德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新易德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开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