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刘欢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4刑初27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欢,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河间市。2016年6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同年6月29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北京西站派出所抓获,同年7月1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逮捕。辩护人边建军,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6]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欢及其辩护人边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刘欢来到河间市兴村镇侯庄村其岳父家要孩子,因离婚问题与其大舅哥侯某5发生打斗,刘欢用砖头将侯某5头部打伤。经鉴定,侯某5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检察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达成调解,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欢与其妻侯某3离婚纠纷期间,被告人刘欢于2016年6月6日14时许,来到河间市兴村镇侯庄村其岳父家接孩子,遂与其岳父家人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刘欢将其大舅哥侯某5打伤,致侯某5左颧骨骨折。经鉴定,侯某5的损伤属轻伤二级。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刘欢赔偿被害人侯某5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欢的供述,其自愿认罪。今年6月初,其和妻子侯某3闹离婚,侯某3同意其把孩子接走。案发当天上午十一点多钟,其和其母亲、舅、姨、姨夫开车去了侯庄村侯某3的娘家接孩子,其把孩子从岳父家抱出来交给其母亲后,想开车走时,其岳母站在大门口骂街,其便下车与她理论。这时其大舅子侯某5从家里出来想打其,被其姨拦着。其便回到了车上,紧接着,侯某3、孙某、侯某5等人冲到车边,拽着车门骂街,把车门拽坏了,其舅下了车看被拽坏的车门时,他们又打其舅,其冲下车抄起一块整砖,拍了侯某5脖子一砖,侯某5被其打了之后,就向家里跑了,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就到了。庭审中被告人刘欢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2、被害人侯某5的陈述,证实当时刘欢的舅和姨夫用脚多次踹其后背和肋部,其起不来,这时刘欢从车上冲下来拿了块儿整砖,先砸了其后脑部一砖,其本能的晃动脑袋躲避,刘欢又打了其左侧耳朵和左脸一砖,其挣扎起来,不知道谁在其前边踢了其一脚,其向后跌倒在台坡上,刘欢又举着砖蹿到其跟前,左手摁着其,右手抡起一块整砖砸了其左脸部一下子,后来其感觉左侧面部肿胀、疼痛,后脑疼痛、腿和胸也疼。3、证人孙某(侯某5的妻子)的证言,证实侯某5到了门口,刘欢的姨妈、姨夫、舅舅就从面包车上下来了,和刘欢一起去打侯某5,他们四个人一起把侯某5摔倒在地上,用脚踹侯某5,踹了一会儿,刘欢拿了一块儿砖砸侯某5的头部,侯某5的头被砸破了。4、证人侯某1(侯某5的妹妹)的证言,证实刘欢和他的姨父、舅都用脚踹侯某5身上,其和侯某3、侯某4拦着,刘欢从车上下来拿起一块儿整砖,拨拉开拦架的人,用砖砸了侯某5头部几下,侯某5挣扎着起不来,刘欢又冲上去用砖打侯某5的头面部。5、证人侯某2(侯某5的母亲)的证言,证实刘欢在车上踹侯某5上半身,侯某5跪坐在地上,刘欢的姨夫和舅用脚踹侯某5身上,刘欢下车拿了一块儿整砖砸了侯某5头和面部两下子,有人拦开刘欢的姨夫和舅,侯某5摔倒了,刘欢又拿着砖蹿过去冲天哲头部和面部砸了几下。6、证人侯某3(刘欢的妻子)的证言,证实刘某1和李某、刘欢三人一块儿把侯某5摁倒用砖砸侯某5,侯某5起不来,他三个怎么打的,打的什么部位记不清了。7、证人侯某4(侯某5的乡亲)的证言,证实刘欢拿起个整砖砸了侯某5头部几下,侯某5挣扎起来往后一退,又倒在地上,刘欢又拿着砖扑过去砸侯某5头部几下子,侯某5本能的摇晃着脑袋躲避砖头,然后穿黑裤子的男子也拿了个半头砖要打天哲,被其拽住了。穿粉T恤的男子应该没拿砖,其拦着他了。8、证人冯某(侯某5的邻居)的证言,证实刘欢用砖打天哲头部,还有另外两个男的也踹侯某5了。9、证人刘某1(刘欢的舅)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6日中午,其开着面包车拉着刘某3和刘欢、李某去侯庄村接孩子。刘欢把孩子抱出来交给刘某3,他们正想开车走时,刘欢的丈母娘、大姨子等人在门口骂街,刘欢下车和他丈母娘吵吵,后来他们把刘欢劝回车上后,想开车走时,刘欢的大舅子侯某5等人骂街,刘欢听见他们骂街,也骂他们,侯某5等人就拽着车门子不让走。刘欢窜下车抄起个整砖来打候天哲,打在侯某5什么地方其没看清,人们拦着、拽着,这时就打乱了。接着,侯某5站起来向后一撤,又坐在了地上,刘欢又拿着砖过去打他,人们拦着,其怕刘欢打坏了人,也赶紧跑过去拦着刘欢,把刘欢手里的砖夺了下来,侯某5趁机跑了,双方就不打了。10、证人李某(刘欢的姨夫)的证言,当时刘欢冲下车就抄起砖来和侯某5等人打起来,挺乱的,其也没看清刘欢是怎么打的。11、证人刘某2(刘欢的姨)的证言,证实刘欢的岳母等人骂街,其丈夫李某下车拦着刘欢,把刘欢劝回到了车上。紧接着,刘欢的大舅子、大妗子、大姨子、媳妇等人就跑到面包车中门那拽车门,把车门子拽坏了。刘欢急了,冲下车抄起块砖来和他大舅子等人打了起来,他们赶紧拦开了。12、证人刘某3(刘欢的母亲)的证言,证实其在车上哄孩子了,没注意车下边怎么打的架,很快就打完了。13、被告人刘欢的户籍信息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在卷证实。14、河间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刘欢于2016年6月29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西站派出所抓获,暂予羁押至2016年7月1日。15、河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河)公(物)鉴(伤检)字[20l6]09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伤者侯某5左颧骨骨折,属轻伤二级。16、辨认笔录,2016年6月27日被害人侯某5辨认出被告人刘欢。17、视听资料监控光盘一张及调取说明,证实监控6分零5秒显示刘欢举砖击打侯某5。6分11秒刘欢持砖击打侯某5及打架经过。18、河间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及调解笔录在卷,证实被告人刘欢与被害人侯某5达成的调解并取得谅解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欢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持砖头殴打被害人侯某5,致其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酌予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孙慧卿审判员 周慧英审判员 冯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琳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