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12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转涛与徐琪、郑小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转涛,徐琪,郑小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民初12806号原告:王转涛,女,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林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冬丽,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琪,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郑小宝,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王转涛与被告徐琪、郑小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转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冬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琪、郑小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转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曾雇佣原告王转涛从事绣花机配件的钻床工作。2016年7月22日,经双方结算,两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劳动报酬6000元,承诺2016年8月10日前付清,并出具欠条一份。期限届满后,两被告至今未付。被告徐琪、郑小宝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郑小宝、徐琪尚欠原告工资款6000元,由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尚欠的工资款6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琪、郑小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琪、郑小宝应支付原告王转涛工资款计6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徐琪、郑小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孙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