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民申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广州与集安市交通运输局、王金贤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广州,集安市交通运输局,王金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8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广州,男,194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集安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张永胜,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金贤,女,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再审申请人赵广州因与被申请人集安市交通运输局(简称交通运输局)、王金贤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3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广州申请再审称,赵广州为交通运输局施工,取得工程款是天经地义的,属于其合理报酬,被申请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工程款交付给他人是一种侵权行为,赵广州并未实际收取被申请人的工程款47324元,整个收款凭证中都是做假账,所以赵广州的主张是合理的,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本院经审查认为,1.赵广州在本次诉讼主张的25000元工程款,已经经过另案生效判决((2009)通中民二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认定杨文贤为赵广州代取的25000元工程款已经支付给赵广州,故驳回了赵广州的诉讼请求。本案原审认定赵广州本次诉讼数额中包括的25000元工程款,已经法院判决并生效,赵广州不应再提起诉讼,对25000元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起诉,裁定驳回起诉正确。2.赵广州主张的18000元工程款,其在另案中即(2008)集民二初字第374号案件的诉讼中及该案的上诉状中明确表述,“交通局应承担责任,支付尚欠的25000元工程款及利息(杨文贤付给我18000元)”。故赵广州主张交通运输局应给付其工程款18000元,原审未予保护正确。3.赵广州主张的工程款4324元。2011年5月30日赵广州为交通运输局出具了收据,并写明“……上述两项总额为肆仟叁佰贰拾肆元(4324元),本次全部结清,以后不再找后账”,收款人为赵广州,并按了手印,故赵广州请求给付该笔工程款4324元证据不足,原审未予保护正确。4.赵广州的再审申请事由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未予保护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广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杜小雨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耿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