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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1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毛骏、候绍园等与贵州良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骏,候绍园,贵州良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1民初946号原告毛骏,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壮族,住贵州省黎平县。原告候绍园,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壮族,住贵州省黎平县。委托代理人毛骏,男,系原告候绍园的丈夫。被告贵州良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599393241T。地址:黎平县德凤镇五开南路“良瑜公园府邸”商住小区售楼部。法定代表人XX,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芸茗,男,1971年3月4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毛骏、候绍园诉被告贵州良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以被告已对原告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修复并为原告办理了相关房屋交付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骏、候绍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骏、候绍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3元,减半收取1246.5元,由原告毛骏、候绍园负担。审判员  吴宗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胜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