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5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于忠臣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忠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25刑初135号公诉机关林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忠臣,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林口县建堂乡农民,住该乡。2015年12月20日因涉嫌诈骗被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5日被林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5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9日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口检诉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忠臣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凤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忠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忠臣在林口县建堂乡小盘道村白家沟屯十四垧地(地名)耕种的两垧地是其岳母鞠某某的口粮田,于忠臣无权处分。2013年11月23日,于忠臣对被害人宋某某隐瞒真相,以人民币13600元的价格将该土地卖给了宋某某。于忠臣在林口县建堂乡小盘道村白家沟屯居住的房屋归其父母所有,于忠臣没有处分权。2014年2月3日,于忠臣再次对宋某某隐瞒真相,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了宋某某。于忠臣通过上述手段,两次共骗取宋某某人民币31600元,此款全部被其挥霍。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于忠臣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2016年1月17日被林口县公安局解回。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于忠臣将赃款全部退赔给被害人宋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于忠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卖地合同、卖房合同、证明材料、收条、谅解书、现实表现证明及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证人刘某某、鞠某某、庞某的证言;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于忠臣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忠臣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忠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忠臣已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忠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侣秋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