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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民初13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袁春爱与李文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春爱,李文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马垒垒,马金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1343-3号原告袁春爱,住菏泽市。被告李文宾,住鄄城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郝春峰。被告马垒垒,住鄄城县。被告马金涛,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春爱与被告李文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马垒垒、马金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鲁1726民初1343-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现因被告马金涛履行了赔偿义务,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S号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连进伟人民陪审员  史乃林人民陪审员  杨雪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