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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2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长宏与腾翠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宏,腾翠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22020号原告:李长宏,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被告:腾翠凤,女,1965年2月19日出生。原告李长宏与被告腾翠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李长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长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