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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郭万贤与甘肃省泾川县豹子沟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万贤,甘肃省泾川县豹子沟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1552号原告:郭万贤,住甘肃省华亭县东华镇。被告:甘肃省泾川县豹子沟煤矿,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东华镇砚峡乡砚峡村。法定代表人:高有贵,该矿矿长。原告郭万贤与被告甘肃省泾川县豹子沟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郭万贤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万贤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万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万贤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邓小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丽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