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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行审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等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赵艳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8行审15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徐建国,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干部。被执行人赵艳立,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赵艳立作出的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6]401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26日对被执行人赵艳立作出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6]401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限被执行人赵艳立接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对非法占用的1106.55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予以拆除,硬化地面予以清队,恢复土地原地貌,并退还非法压占的土地。被执行人赵艳立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6]401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曾催告被执行人赵艳立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执行人赵艳立仍未履行义务。因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6]401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现笔误,故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补正书》(编号:20164018),补正内容:限被执行人赵艳立接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对非法占用的1106.55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予以拆除,硬化地面予以清除,恢复土地原地貌,并退还非法压占的土地。本院认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6]401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赵艳立作出的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6]401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郭淑珍人民陪审员  李朝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红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