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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0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马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马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0751号原告深圳市马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布龙。法定代表人闵仁杰。被告深圳市恒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塘家社区。法定代表人肖赛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马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恒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马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深圳市马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马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倩书记员 刘佳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