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执1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苟敦兵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836号被执行人苟敦兵,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平昌县。被执行人苟敦兵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苟敦兵判处附加刑罚金5000元,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苟敦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苟敦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8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