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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民终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蔡拾花与深圳市富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富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拾花,方义木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18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富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张金领,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拾花,女,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男,福建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方义木,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上诉人深圳市富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拾花、方义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富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富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富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俞志凌代理审判员  曹树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柯雅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