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先武与被执行人李宗喜、蔡兰香、李长华、李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先武,李宗喜,蔡兰香,李长华,李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490号申请执行人:林先武,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宗喜,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蔡兰香,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长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宗友,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林先武与被执行人李宗喜、蔡兰香、李长华、李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37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宗喜、蔡兰香、李长华、李宗友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宗喜、蔡兰香、李长华、李宗友给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李宗喜、蔡兰香、李长华、李宗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宗喜、蔡兰香、李长华、李宗友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宗喜、蔡兰香、李长华、李宗友银行存款152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