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25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锡态与陈永长、陈永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锡态,陈永长,陈永满,连仁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2356号原告:陈锡态,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达(系原告儿子),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陈永长,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陈永满,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连仁勇,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陈锡态与被告陈永长、陈永满、连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锡态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锡态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锡态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陈锡态负担。审判员  杜超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碧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