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终3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朱良林与陈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良林,陈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3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良林,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益,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恒,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祥、王嘉嘉,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良林因与被上诉人陈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3民初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良林及其代理律师李传益、被上诉人陈恒的代理律师王嘉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在未查清36万元钱款用途的情况下,凭上诉人出具的借条,判令上诉人偿还该款项欠妥。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3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良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1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俞淑娟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代理审判员 刘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志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