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岳德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8刑初60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德树,男,199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11月2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6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监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德树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连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德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4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岳德树预谋实施盗窃后,伙同杜某1、张某1来至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景华春天小区雇佣他人的拖车及吊车将张某4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牌照号为津M×××××黑色宝马X5越野汽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5万元。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岳德树被公安民警抓获。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德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德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前罪与后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岳德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4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岳德树与杜某1、张某1(2001年8月28日出生)预谋后来至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景华春天小区,雇佣他人的拖车及吊车将张某4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牌照号为津M×××××黑色宝马X5越野汽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5万元。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岳德树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该被盗车辆被公安民警扣押后发还失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张某1、王某、郭某、李某1、甘某、张某2、昝某、李某2、杜某2、苏某、岳某、张某3、杜某1的证言,失主张某4的陈述,被告人岳德树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买卖协议、拖走车的情况说明,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视频光盘,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明各项犯罪事实的证据,均具有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德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岳德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庭审中,被告人岳德树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德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前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现撤销缓刑,与本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岳德树的刑期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27年5月16日止﹤已扣除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8日先行羁押的18天﹥。罚金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文有人民陪审员 郑永兰人民陪审员 朱凤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燕飞马志妍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