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刑申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聂某交通肇事罪申诉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鄂05刑申00012号原审被告人聂某交通肇事一案,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鄂长阳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聂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秦某经济损失214941.1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杨丹萃经济损失213046元;聂某、宜昌交运集团长阳畅通客运有限公司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秦某经济损失22563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杨丹萃经济损失22578元。田某、秦某、张某、杨丹萃(以下简称田某等4人)、聂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2014年11月6日,本院作出(2014)鄂宜昌中刑终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田某等4人不服,以原判量刑偏轻、附带民事部分赔偿数额错误为由,分别向本院及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5年12月8日,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宜市检刑再建(2015)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以原判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建议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