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字4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培培与穆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培,穆永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字4532号原告:王培培,女,1991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被告:穆永春,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原告王培培诉被告穆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王培培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培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培培负担。审判员 张 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新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