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3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孟广东与庄乾义、刘玉彬、钟明军、任杰、马仁海、贾彬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广东,庄乾义,刘玉彬,钟明军,任杰,马仁海,贾彬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23民初366号原告:孟广东,男,1963年10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庄乾义,男,1954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刘玉彬,男,1956年1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钟明军,男,1964年11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任杰,男,1954年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马仁海,男,1961年9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贾彬,男,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原告孟广东与被告庄乾义、刘玉彬、钟明军、任杰、马仁海、贾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广东、被告庄乾义、刘玉彬、钟明军、任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仁海、贾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广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庄乾义、刘玉彬、钟明军、任杰、马仁海、贾彬返还垫付的费用56,300元(51,300给朴承星,5,000上诉费)。事实与理由:2007年,因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庄乾义、刘玉彬、钟明军、任杰、马仁海、贾彬的货款,吉林双星药业有限公司拖欠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为讨回欠款,庄乾义、刘玉彬、钟明军、任杰、马仁海、贾彬共同委托孟广东代表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吉林双星药业有限公司讨要工程款。2010年,吉林双星药业有限公司向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因第一次追回的工程款不足以分配给所有债权人,经协商,只付给一部分货款,并委托孟广东继续追讨余下的欠款,等第二笔工程款到位后,庄乾义、刘玉彬、钟明军、任杰、马仁海、贾彬要求支付全部货款,但没有支付孟广东追讨欠款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支付朴承星51,300元,省高级法院上诉费用5,000元,合计56,300元(诉状为56,600.00元,庭审中变更为56,300.00元)。现诉至法院要求庄乾义、刘玉彬、钟明军、任杰、马仁海、贾彬支付各项费用56,300元。一次官司分两次执行的,上诉到省高院一次。两次执行的费用是一个案子,应当在抽取的费用里支付。追回第一笔执行款孟广东分了12万元,孟广东的总债权是72万元。孟广东和赤峰公司有个协议,把钱追回来还清23人的债务,剩下的钱是孟广东的。庄乾义辩称:1、孟广东没有委托书。2、孟广东给朴承星50,000元为了给他儿办工作,是孟广东和朴承星到我那借的钱,后来孟广东还我钱了,我是追款里面的会计。刘玉彬辩称:第一笔钱款打来了不足以偿还我们23人的货款,要第二笔钱款时候没和我们协商,他与朴承星一起打的官司,拿回120万元全归孟广东所有,但是第一笔款尚欠费用未偿还。第一笔钱没偿还完我们,第二笔款也没和我们协商,我们不应当承担费用。51,300元是给了朴承星,5,000元是打第一次官司的费用由孟广东出的。任杰辩称:第一笔款没全部付清,还欠我们部分货款,孟广东第二次追回的120万元,其中包括欠付第一笔款的钱,也包括第二次的费用,孟广东提出的56,300元是在第二次钱款里,应由第二次钱款支付,孟广东至今还欠我们六人第一次垫付的18万元费用,长白法院已经判决,正在执行中。要第二笔款时,孟广东承诺要回钱来把我们垫付的18万元费用付清。第二次追回的钱款远远超出所支付的一切费用。我们抽取了23人的17%作为追款的费用。钟明军辩称:以上事实就是我要说的,孟广东当时既代表了我们23人向赤峰追款,同时又代表了赤峰公司向长白二药追款。马仁海、贾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分别提供了证据,孟广东提供了(2013)长民二初22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51,300元是给朴承星的追款费用,不是给我儿办工作的钱;2013年8月20日刘玉彬、庄乾义、钟明军给朴承星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第二笔钱款三个人是知道的,钱款也不是120万元,而是80万元多一些;(2013)长民二初218号第三次庭审笔录,证明这18万元里面包含56,300元的费用。庄乾义、刘玉彬、钟明军、任杰、马仁海、贾彬没有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对孟广东在追要欠款的诉讼中支付费用5,000元的事实双方认可,予以确认。2010年孟广东与朴承星协商委托朴承星帮助追要工程款,孟广东支付给朴承星报酬50,000元及并支付差旅费1,300元的事实存在,有(2013)长民二初228号民事判决书、(2013)长民二初218号第三次庭审笔录、2013年8月20日刘玉彬、庄乾义、钟明军给朴承星出具的证明材料足以证实。在本案诉讼前,庄乾义、刘玉彬、钟明军、任杰、马仁海、贾彬作为原告起诉孟广东追要18万元垫付款案件已经判决,并在执行中。本院认为,孟广东代表23名债权人追要欠款支出的合理费用应有债权人承担,且有当事人的陈述、判决书、证明材料相佐证。庄乾义、刘玉彬、钟明军、任杰、马仁海、贾彬应当支付给孟广东因追要欠款而支出的费用。孟广东追回第二笔款剩余多少那是他和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约定,庄乾义、刘玉彬、钟明军、任杰、马仁海、贾彬不能以此作为理由来抵消应支付追要欠款的费用。综上所述,庄乾义、刘玉彬、马仁海、钟明军、任杰、贾彬应支付给孟广东因追要欠款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庄乾义、刘玉彬、钟明军、任杰、马仁海、贾彬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给孟广东56,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607.50元,由孟广东负担30元,由庄乾义、刘玉彬、钟明军、任杰、马仁海、贾彬负担57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牟敦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