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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黄某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94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正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3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至中山市小榄镇××对开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甲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8.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查处照片、被告人黄某甲酒精呼气测试、毒品检测及提取血液样本的照片、血液样本提取登记表及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甲的家庭情况并非法定量刑情节,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故对被告人黄某甲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的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宏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青长秀黄雪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