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1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1216号原告:赵某某,男,民勤县人。被告:李某某,女,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在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育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