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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民终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民终8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李荣珍,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明,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祥,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上诉人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6)辽1121民初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原审被告蔡明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6)辽1121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审原告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审原告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洪亭代理审判员  董千里代理审判员  刘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红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