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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9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9978号原告:中山市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银信花园7幢5卡。法定代表人:黄焯添,董事。被告:郭莺,女,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瞿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权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