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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2执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淑会、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会,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02执4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淑会,女,1984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镇南环西路888号法定代表人:万兴东。本院在执行王淑会申请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冀0902执48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等了被执行人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元,现因该案已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士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