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民终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齐凤全与被上诉人卜重阳、杜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凤全,卜重阳,杜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1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凤全,男,1964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淑云,女,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卜重阳,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山西省万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峰,男,1988年12月4日生,汉族,工人,住昌图县。上诉人齐凤全因与被上诉人卜重阳、杜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4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凤全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齐凤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凤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齐凤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晶审 判 员 刘 飞代理审判员 李雪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