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5084号
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更,经理。
被告:杜艳丽,女,44岁。本院审理的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诉被告杜艳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秦艳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