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执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阿拉善盟润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孙静、杨德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0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善盟润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孙静,杨德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1064号申请人阿拉善盟润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法定代表人石惠。被执行人孙静,女,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执行人杨德柱,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2921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杨德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德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德柱在中国工商银行271005030102350****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萨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