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8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沈秒林与黄洪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秒林,黄洪根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8975号原告沈秒林,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薛勇,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洪根,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委托代理人黄明(系被告黄洪根之子),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委托代理人汤景林,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秒林诉被告黄洪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秒林撤回对被告黄洪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