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民初2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新乡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与冯清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冯清磊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2805号原告:新乡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87号。法定代表人:周德康。委托代理人:路永耀,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清磊,男,汉族,1987年2月27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清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新乡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乡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99元,减半收取550元,由新乡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习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荆亚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