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3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董志锦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招商城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招商城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民初685号原告:董志锦,男,197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招商城支行,住所地无锡市招商城路88号。负责人:柏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志锦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招商城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志锦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志锦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志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董志锦负担。审判员 姜 海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雪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