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初5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卢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5217号原告卢某,男,1961年4月2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娜,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女,196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原告卢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卢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张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