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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5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卢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5217号原告卢某,男,1961年4月2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娜,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女,196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原告卢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卢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张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