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3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悦磊与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悦磊,赵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5民初3364号原告王悦磊,居民。被告赵凯,教师。原告王悦磊与被告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悦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悦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约定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使用期限为6个月,月息1分。2015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使用期限2个月,月息为1分。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暂时无款为由拖延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赵凯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月利率1%,借款期限6个月。同日,原告给付被告现金100000元。2015年8月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月利率1%,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同日,原告给付被告现金100000元。以上借款共计200000元。借款后,被告未付利息,本金未偿还。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损失。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二份、活期存款账户明细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及当事人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王悦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被告赵凯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该借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按约偿还。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赵凯偿还其200000元借款本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利息损失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该请求,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赵凯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凯偿还原告王悦磊借款本金2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纪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