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22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贾某、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2刑初166号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出生地安徽省含山县,户籍地安徽省含山县,住含山县。被告人贾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贾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8日被含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7月28日被含山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6年8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含山县,户籍地安徽省含山县,住含山县。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4000元,2011年3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再次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含山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8日被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8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辩护人康文华,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210348785。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6)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张某甲提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被告人张某甲及辩护人康文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9月份,被告人贾某找到张某甲,以自己身患尿毒症缺钱为由向张某甲借款2000元,并提出开设一个赌场由两人共同抽头获利,被告人张某甲表示同意,两人约定抽头渔利款三、七分成,张某甲分三成、贾某分七成。随后至10月初,被告人贾某伙同张某甲在含山县环峰镇山水苑小区10幢的一间车库、含城南门得胜河大桥河堤旁边刘某家、含山县新医院对面大乔庄王某家、含山县环峰镇迎春行政村鲍庄村徐某家等地开设赌场,以“牌九”的方式供人赌博,赌具由被告人贾某提供,赌场开设时间陆续达20天左右。该赌场每场参赌人数为七八人至十几人不等。该赌场按照一定比例从中抽头,两人共抽头渔利6000元左右。该赌场结束后,被告人贾某、张某甲两人按照事先约定,除去开支,贾某实际分得抽头渔利款4000余元,张某甲实际分得抽头渔利款1000多元。同时,贾某归还了向张某甲的借款2000元,总共给付张某甲3000多元。案发后,被告人贾某、张某甲先后向含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贾某、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自愿认罪。悔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3、在本案中,从犯罪提议、实施以及所得分成来看,被告人张某甲所起作用较小;4本案因被告人贾某身患××缺钱治疗,提议开设赌场,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拘役,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贾某、张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执行通知书、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等书证;2.证人郝某、盛某、芮某、柴某、黄某、张某乙、姚某、王某、刘某、徐某等人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6000余元。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贾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本起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认罪、所起作用较小等量刑情节,查证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甲曾受过刑罚处罚,现在犯开设赌场罪,有一定主观恶性,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贾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鉴于本案属漏罪处罚,且被告人又患有尿毒症需进行血透治疗,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二、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三、被告人贾某、张某甲犯罪所得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长山审 判 员  朱万滨人民陪审员  熊月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谷婷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