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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许益瑞与严阿风、许允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益瑞,严阿风,许允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1民初3211号原告:许益瑞,男,194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苍南县。被告:严阿风,女,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许允论,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原告许益瑞与被告严阿风、许允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益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阿风、许允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益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3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2年农历9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严阿风、许允论系夫妻关系,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养猪为由,于2012年农历9月28日向原告借款6300元,约定月利息1%计算。借款后,两被告至今本息分文未还,并把猪全部卖掉。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怠于履行,两被告应共同承担偿还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严阿风、许允论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和提交证据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严阿风向原告借购猪款63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严阿风于次年2012年农历9月28日即公历2012年11月11日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我因办猪场买来猪母自养向许益瑞借来现金6300元”。借款后,被告严阿风未能及时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另查明:被告严阿风与被告许允论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严阿风向原告借款6300元的事实清楚,有欠条为证,被告严阿风应当偿还。原告主张双方约定月利率1%计算,缺乏证据不予支持,逾期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被告严阿风与被告许允论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许允论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阿风、许允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许益瑞借款本金63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9月23日起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严阿风、许允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朝锟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执行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4页第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