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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兵与当阳市永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兵,当阳市永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017-2号申请执行人李兵。委托代理人田伟伟,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当阳市永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环城南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当阳市永生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环城南路(新民村)。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王永生。担保人朱玉芬。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240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兵与被执行人当阳市永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晓峰审判员  郑学明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郦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