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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德生与张富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生,张富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异26号案外人:刘文怀,男,汉族,1950年7月14日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陈鸿邦,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德生,男,1960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张保东,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富国,男,汉族,1952年6月15日生,住河南省正阳县。本院在执行张德生申请执行张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文怀对本院作出的(2013)正执字第476-1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院查封的财产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是案外人刘文怀的财产,因此,应依法予以撤销。经审查查明:2012年4月18日,被执行人张富国向申请执行人借款25万元,由于没有偿还,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2013)正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以(2013)正执字第476-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正阳县袁寨乡政府家属院南侧两间三层房屋进行查封。为此,案外人认为该房屋是自己的不是被执行人的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依法撤销(2013)正执字第476-1号执行裁定书。另查明:听证时案外人刘文怀提供了该房屋的村镇建设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由于位于正阳县袁寨乡政府家属院南侧两间三层房屋登记在案外人刘文怀的名下,可以认定为案外人刘文怀的财产,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申请执行人陈述该房屋是被执行人张富国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正执字第476-1号执行裁定书对案外人刘文怀所有的位于正阳县袁寨乡政府家属院南侧两间三层房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诉讼。审判长  邹庆红审判员  杨 厅审判员  吕仁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