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7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陶桂仙与被告吴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桂仙,吴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初7630号原告陶桂仙,女,汉族,1965年9月29日生,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黄雅屏,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毅,男,汉族,1976年9月6日生,无业。原告陶桂仙与被告吴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桂仙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雅屏、被告吴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桂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吴毅向原告归还借款225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20日,被告吴毅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225万元,约定2014年8月20日前归还,同日原告即向被告交付了借款。但到期后被告未能依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吴毅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现在暂时无力还款。本院认为,被告吴毅承认陶桂仙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陶桂仙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吴毅在借条中承诺的还款期限已过,应承担及时还款的义务。原告陶桂仙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250000元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陶桂仙借款2250000元,并自2014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800元减半收取12400元,由被告吴毅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向原告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贲小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范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