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1民初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民初01631号原告:张某某,女,1954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镇XX村五组。被告:赵某某,女,1970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镇XX村。被告:任某某,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镇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边守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