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9民初892号
原告:福建省泰宁县恒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戴家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796075445X。
法定代表人:周建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叶忠,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秀琦,女,成年,汉族,住泰宁县。
原告福建省泰宁县恒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泰宁县恒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凤香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