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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刑更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裴平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裴平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1374号罪犯裴平川,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2日作出(2003)川刑复字第47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裴平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5年7月25日、2008年11月5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10月19日、2012年6月28日、2014年8月5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五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裴平川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裴平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72.8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裴平川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裴平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08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晓宏审 判 员  骆 萍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夕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