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3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邵继玲申请崔胜国民间借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继玲,崔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328号申请执行人邵继玲,女,汉族,生于1984年11月9日,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被执行人崔胜国,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17日,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执328号邵继玲申请执行崔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诚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