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李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43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42年9月5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山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40年8月25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山县。被执行人许某某,女,1973年12月8日生,满族,公司职工,住黑山县。被执行人高某某,女,1998年3月27日生,满族,学生,住黑山县。上列当事人高某某、李某某同许某某、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5)黑黑民初字第02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