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5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董现奇诉刘富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现奇,刘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5执443号申请执行人:董现奇,男,汉族,1958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被执行人:刘福利,又名刘会强,男,汉族,1990年12月23日生,住嵩县。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5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董现奇与被执行人刘福利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董现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嵩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5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员 徐建锋人民陪审员 杨 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坤坤 百度搜索“”